第六条

有效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