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工作专项资金,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投入。同时可以接受社会捐赠。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二)征集、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四)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
(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和传播活动;
(六)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研究成果;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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