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抢救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抢救性保护应当在专家指导下制订方案,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抢救性保护,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整理;(二)征集、收购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保护相关建筑物、场所等;(三)其他应当采取的及时抢救措施。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