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抢救性保护应当在专家指导下制订方案,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抢救性保护,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整理;

(二)征集、收购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保护相关建筑物、场所等;

(三)其他应当采取的及时抢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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