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拆除划入保护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确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的,应当经公布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