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