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