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