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八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审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应当经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审查。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向社会发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