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九条有效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进行培训。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