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环保、林业、农业、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安监、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