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区和勘查工作区的生产、工作秩序,保障矿产资源的有序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