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第五十八条有效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设计或者勘查实施方案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在停止使用前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