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避免和减轻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防治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污染。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