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五十六条有效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一)矿山闭坑报告;(二)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安全隐患的说明;(三)尾矿处理、污染治理、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情况;(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批复、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