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五十三条有效禁止采用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工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开采或者毁坏永久安全矿柱、岩柱。禁止采用小混汞碾、小氰化池、小冶炼等污染环境的方法生产矿产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