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禁止采用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工艺开采矿产资源。

禁止开采或者毁坏永久安全矿柱、岩柱。

禁止采用小混汞碾、小氰化池、小冶炼等污染环境的方法生产矿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