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五十二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台账,并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矿产资源储量年报,报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