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五十一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应当达到矿山设计要求;无矿山设计要求的,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回收;对暂不能综合回收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禁止超依法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开采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