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四十九条有效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在矿区主要入口处设置采矿权标识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