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四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已依法取得采矿权的;(三)国家和省财政全额出资已完成勘查工作或者项目终止的;(四)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