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第四节 审批登记第三十九条有效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不能完成前款规定事项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原划定的矿区范围不再保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