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向有审批登记权限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区范围划定后,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新的开采审批登记申请。

大型矿山矿区范围预留期不超过三年,中型矿山不超过两年,小型矿山不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