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