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等媒介公开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三)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六)起始价、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和处置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采取招标方式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