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第二节 招标、拍卖、挂牌第二十四条有效招标、拍卖、挂牌设有底价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有底价。招标标底、拍卖保留价、挂牌底价,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保留价、挂牌底价应当保密,且不得变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