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四)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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