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五条有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出版物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等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人事、民政、建设、交通等其他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