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