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的少数民族语言或者方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