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