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汉语标点符号和汉语拼音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