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