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名称牌、标志牌、公文函件、公章、证件等,需要同时使用壮文和汉字的,其排列位置、顺序按照本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