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公文、公章、证件、公务使用的名片、电子屏幕、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标语(牌)、告示等用字;

(二)以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三)广告、商标用字;

(四)非手写的门牌、招牌用字;

(五)信息处理、信息技术产品用字以及在本自治区注册的网站的网页用字;

(六)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

(七)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书用字;

(八)证书、奖状、奖杯、奖牌、执照、报表、标签、票据、门票用字;

(九)板报、试卷、教学板书用字;

(十)使用汉字书写的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十一)各类会议、展览、庆典等活动的用字;

(十二)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