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汉语文出版物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