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的销售条件现销商品房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