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