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废止

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除注销其证书外,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