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