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