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