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61Repealed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7Article 6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