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房地产;
(二)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公益目的的房地产,已用于非公益目的的房地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除外;
(四)已出售或者预售给他人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现房;
(五)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六)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七)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