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交易/第二节 房地产抵押第四十六条已废止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书面告知受让人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书面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由此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转让房地产的价款低于其担保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原担保相当的抵押物;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房地产。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