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交易/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提供下列资料或者其复印件:(一)营业执照;(二)土地使用权证明;(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报告书》;(五)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六)商品房的结构、户型、装修标准;(七)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八)预售商品房价格、付款方式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