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名称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栋号、房号、楼层、用途、建筑面积、性质。

准予预售的商品房总面积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面积。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