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