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第二十条已废止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改革、建设、土地、财政、税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