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第十八条已废止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